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民〔2010〕92号)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原北部、南部地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全区统一。现将《浦东新区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依据)
为贯彻落实《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象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并由本区负责抚恤优待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其他享受补差人员等优抚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上海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补助原则)
1、以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实行医疗补助;
2、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
3、户籍地属地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的,个人缴费部分,按原规定原渠道列支;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在实施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