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停放和恢复
1、凡获得生活补助的对象,因享受征地养老或镇保等有关待遇后,终止补助。
2、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在服刑、劳教期间停发生活补助。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需恢复补助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六、资金来源
农村户籍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经费,由镇财政承担。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在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关于对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给予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浦民〔2006〕7号)和原南汇区民政局《关于对生活困难的在乡老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八、本意见由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浦东新区农村户籍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表
所属镇: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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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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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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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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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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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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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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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每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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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
全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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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生活
人口
| 姓名
| 关系
| 年龄
| 工作单位
| 每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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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
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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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家每月
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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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每人
每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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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全年
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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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每人
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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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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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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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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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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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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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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