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向被评估方和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通过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公布,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对设区市政府进行推进教育现代化工作考核
凡辖区内80%的县(市、区)达到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认定该市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市。
凡辖区内10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认定该市为教育现代化市。
四、命名表彰
对通过评估的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对辖区内10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市,由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教育现代化市。
省委、省政府把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列为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
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浙江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评定条件。
一、优先发展
1.教育发展经费有保障。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或超过省里核定的比例;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教师队伍建设有保障。用足教师编制,队伍结构合理;教师培训机构健全,培训经费到位;教师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教育资源配置有保障。区域教育布局合理,各类学校、幼儿园空间布局符合城乡规划,配置要求符合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实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
二、育人为本
4.遵循教育规律。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强化德育工作,开足开齐规定的课程,大力开展学生文体活动,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建立中小学“减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