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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11〕14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推动教育均衡公平发展,有效提升了县域教育整体水平。为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实现教育强省目标,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以下简称《评定条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创建规划,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

  2.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从2012年开始,具体操作标准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纲要》和《评定条件》另行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评估程序

  1.申报浙江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或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先由县(市、区)政府对照《评定条件》和具体操作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符合条件的,在报经所在市(设区市)政府初审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评估申请。

  2.申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收到申请后,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

  申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收到申请后,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确定复评时间,复评与初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复评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先委托第三方开展该区域群众教育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满意度达到要求的,组织进行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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