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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汕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银行机构、担保机构、风投公司、中介组织、保险机构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金融合作联盟。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信贷评审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研究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市各有关部门要运用相关行政资源给予大力支持。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机构和投融资服务机构。鼓励民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新兴金融服务组织,投资、服务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十一、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全面摸清全市剩余土地、闲置土地规模和分布。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和产业重点项目倾斜,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
  建立低效、落后方式利用土地项目退出土地机制。对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等方式进行收购。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优先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使用。
  鼓励存量挖潜。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或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空间开展技术创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实行土地供应的差别化管理。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土地供应按《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施。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土地购置成本,对符合省、市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项目,允许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登记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十二、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制订《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加快引进新兴产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将引进人才与引进项目相结合,通过人才引进带动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来汕落户。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利用汕头大学、高职院等国内外的高等教育资源,努力抓好新兴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十三、加强服务和引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用地供应项目计划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为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绿色通道,协助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营造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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