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禁止母乳代用品和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广告宣传。加大涉及儿童广告的监管力度,大力整治低俗不良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加强商业性演出市场监管,禁止组织儿童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坚决打击、遏制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演出活动。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按照一校一警的标准,加强对校园的安全保护。探索建立幼儿园安全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落实保安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网吧、娱乐场所的选址和经营规定。完善相关设施,加强安保力量配备,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稳定。
8、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县以上公共图书馆均设立少儿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少儿电子阅览室。在实施街道文化中心(文化站)、社区文化室设备购置工程和“农家书屋”建设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和数字资源。各级公共图书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读书活动,定期举办少儿读书竞赛活动。县、乡或城乡社区建立少儿科学工作室或科技活动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少儿科普图书、科技活动资源包,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科技辅导员。定期举办少儿科技活动,增强青少年科学文化素养。积极组织开展少年儿童科技活动资源包的开发工作,为少年儿童提供丰富的科普资源,并注重在少年儿童中开展生活技能和生产技能的培训。
9、加大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和运行扶持力度。将市、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乡、村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和福利、体育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和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以街道、乡镇和社区综合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各类社会性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共同参与,开展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活动。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提高运行能力,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儿童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力度,大力发展儿童社会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落实儿童社会政策,提供儿童社会服务、维护儿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12、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保障流动儿童享有平等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设立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在乡镇、村分别建设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中心和留守儿童服务站,配备公益岗位,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安全防范、生活辅导等全方位服务。
13、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实践。每个县级以上地区,采取联建、挂建、独建等方式,至少建设3个以上的儿童实践活动基地。通过基地组织开展儿童小种植、小养殖、小发明、小制作、小实验、小调查等教育实践体验活动。鼓励儿童以倡议书、宣言、“手拉手”等形式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积极为儿童开展对外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14、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5、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高儿童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
3、保障儿童获得出生实名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稳步下降至合理水平。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安全自护和应急处理知识教育,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7、切实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数。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加强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适时清理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增强儿童权益保护相关地方立法的操作性。
2、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关怀女性、有利于女性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抓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体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5、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积极开展“源头普法工程”建设。运用各类大众媒介和文化艺术载体,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校配齐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在全社会定期开展禁毒、“反拐”、“防拐”、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有害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扒窃、卖淫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遭受性侵害、拐卖等严重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儿童,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在学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
11、建立和完善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实行律师提前介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和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推广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探索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在公安、检察、法院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认真贯彻落实《
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羁押、服刑及政府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规定,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各级财政对上述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统筹保障。省级教育部门开展对上述未成年人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
12、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3、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运用立体的教育工作体系,多内容、多渠道、多角度地强化教育,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完善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和帮扶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机制,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就学、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更好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