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现对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市直管河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
2、跨径3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3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或其它大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省级河道;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上述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市直管河道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占用市直管水域;
2、建设项目占用市级河道水域;
3、建设项目占用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水域;
4、跨径300米以下的桥梁、合计泊位3000吨级以下的码头或其它中小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占用省级河道。
其中涉及占用2、3、4项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