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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二)支持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依法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在我省创建,并获批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台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台资企业节能降耗。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十四)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对台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适当放宽,申报获批后可申请省财政专项农业资金扶持。

  四、加强涉台园区建设

  (十五)支持台商工业园建设。支持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以及宜昌、荆州、襄阳、咸宁、孝感、仙桃、武汉金口等台商工业园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化、规模化、集群化、专业化发展。台商工业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跟进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新增台商工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台办审批。

  (十六)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建设。支持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以及钟祥、丹江口、老河口、蕲春、咸丰、枝江、监利等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加快发展。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扶持政策,其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并在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重点倾斜。新增台湾农民创业实验园由省农业厅与省台办共同审批。

  (十七)加强涉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园、农创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鼓励台湾工商团体、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台资企业参与园区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投资开发。

  涉台园区要加大对台资企业的招商力度,台资项目要达到一定比例,对拟落户的台资企业在用地、注册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涉台园区可由台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台商可根据规划设立管理机构、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或与当地共同组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受惠。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涉台园区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由省台办商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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