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武汉等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
2、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4、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扶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
(九)支持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贴息奖励等方式,对在我省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内销纳税金额较大和创立内销品牌的台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奖励和扶持。
(十)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对台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内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台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对台资企业为开发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