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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允许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具体规定参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政策制定。

  (二)鼓励台商投资我省重点产业。鼓励台商投资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生物科技、现代农业、医药卫生、文化产业等领域。鼓励沿海地区台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或新办企业等方式投资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三)鼓励鄂台金融机构交流合作。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和我省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往来与交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时,支持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村镇银行和合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台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国家担保资金扶持。

  (四)鼓励台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台资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五)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投资。对台湾中小企业来我省投资,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六)支持台资大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相应的配套跟进和扶持政策,优先给予用地、用电等支持。

  二、加大融资和财税支持力度

  (七)支持台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大陆境内上市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向台资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并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

  (八)减免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省台资企业税收实施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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