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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予以保留,地方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清理核定后予以保留。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如何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四)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

  (五)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当地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省级财政对贫困市县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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