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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综合考虑当地财力、单位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的管理权限报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本级政府直属或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可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分配系数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由各地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可以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也可以在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3倍以内,具体比例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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