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要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各地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合理确定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增减而浮动。基准线和控制线的具体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的绩效工资调节基金不用于平衡预算,全部用于帮助贫困地区或低收入单位提高收入水平。绩效工资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要统筹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