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水电〔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我厅联合有关厅局印发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浙水电〔2008〕10号),就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农村水电年检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办法
各地要按照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电力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浙水电〔2008〕10号),组织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
二、年检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并主动与安监、电力部门沟通协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安监、电力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各市水电管理部门应派专人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年检工作的指导。
(二)年检范围。各地应将辖区内所有经有关部门组织并通过启动验收后投入运行的农村水电站纳入年检范围。
(三)时间安排。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的时间遵照《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浙水电〔2008〕10号)的有关规定,每年9月份开始部署,于次年4月1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