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食品超市经营熟食卤味的,应当设有专门的操作间、预进间、流动水源。操作间应当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流动水(净水)装置、冰箱、防蝇防尘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温度计等,地面应当平整、无裂缝并不得设置明沟,使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材料;墙面应采用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并铺设到墙顶。
第二十九条 食品超市经营现场加工制作即食熟食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置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和专用工具、数量足够的专用冷藏设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和食品保存条件的要求。
加工制作场所墙壁要求张贴瓷片到顶,地面不得设明沟,应采用带水封的地漏排水,应当设置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三十条 食品超市经营在外单位加工制作的即食熟食,应在收货时检查生产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食品超市销售。
第三十一条 食品超市经营冷藏食品,如寿司、刺身等,应当放置在温度-2℃~5℃的专用冷藏柜销售;经营冷冻食品的,应当放置在温度低于-18℃专用封闭式冷冻柜销售;经营烧烤食品、煎炸食品、中式点心等热温食品的,应当放置在温度在60℃~100℃的专用封闭式热保温柜销售。
所有销售橱柜均须配有温度指示装置,向消费者明示限定温度范围及实际温度。
当天营业结束,所有冷藏、冷冻、热温食品,应当按照保存条件要求集中收纳保存。不能集中收纳保存的,应当按照保存条件置于原销售橱柜内,并在夜间保持正常供电。
第三十二条 食品超市经营食用农产品、即食熟食及其他生鲜食品,应当于每日营业结束时,安排专人检查当天到期的食品,按照本规范要求在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予以销毁。
第五章 质量检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质量检验制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并向消费者公示抽检结果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