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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问题食品销毁制度。对于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标准但又需自行销毁处理的食品,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焚烧、掩埋、毁形、染色等方式进行有效销毁,确保销毁残余物不污染环境,并且无法再次食用。

  食品超市应建立问题食品销毁专用场地,与食品经营场所隔离,对问题食品的清点、存放、销毁均应在专用场地内进行。

  食品超市应当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时间、原因、方式,销毁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等内容。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销毁过程应当视频录像,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天。

第四章 品种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超市禁止经营下列食品、食用农产品和相关产品:

  (一)食品添加剂;

  (二)活体禽类。

  第二十四条 食品超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食品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或者货架上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采摘(收获)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种植(养殖)者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食品超市经营即食熟食,应当划定独立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保持一定距离;销售区域应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超市经营散装即食熟食,应当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和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由专人负责销售,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即食熟食应与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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