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未依法标明上述事项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十八条 食品超市应当检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标签、说明书包含上述非法内容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超市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食品超市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信息员,主动收集来自各级政府、有关媒体及互联网络的问题食品信息,积极组织对照检查,确保问题食品及时退市。
第二十一条 食品超市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超市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