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食品超市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第十三条 食品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要求供货者提供标注有每批次食品具体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的出货单据。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大型食品超市应当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上述记录和保存工作;鼓励其他食品超市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上述记录和保存工作;鼓励建立了信息化进货查验记录的食品超市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网,实现电子数据的实时传送与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十六条 食品超市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鼓励食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第十七条 食品超市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查,检查其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