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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工商综〔2012〕45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流通环节食品超市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中定义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三类零售业态。

  综合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不含6000平方米,下同)的,为中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超市。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企业,以及个体性质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超市。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超市及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超市食品从业人员是指食品超市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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