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各相关部门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 市经贸委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区、县级市开展有序用电检查(执法)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有序用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对检查小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通报各区、县级市检查组工作情况;指导全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二) 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牵头组织成立本区、县级市有序用电监督检查队和小组,组织协调各小组积极开展对本区域企业执行错峰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用户宣传和解释有序用电政策;指导用户开展电力需求侧工作;每季度向市经贸委报告用电检查情况(附件5)。
(三) 市、区(县级市)供电部门
协助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检查、方案及相关管理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各级政府做好电力需求侧工作当好参谋并认真抓落实;积极协助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建检查小组,并作为主要技术(检查)力量积极组织开展用电监督检查;负责对违规用电的用户采取强制限电措施具体操作;对各用户做好有序用电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 各街(镇)政府和部分用电大户(集团)
派出人员参与检查小组,积极配合区、县级市经贸局和供电部门开展错峰用电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序用电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 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 各区、县级市检查队(小组)的组建可与原供用电行政执法工作小组(穗经贸[2009]18号)相结合,并利用这次新增的检查(执法)力量同时加强地方供用电行政执法工作。
(二)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携带并出示执法证(政府部门)或用电检查证件(供电部门核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未领取执法证的请尽快与本区、县级市法制部门衔接依程序领取。
(三) 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于错峰用电措施不落实、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线路强??责任。
(四) 被检查的用电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和介绍本企业错峰用电情况。对拒不配合用电检查、拒不接受违规处理和私自启封用电的用户,依法从严处理,并报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依法严肃处理和通报批评(曝光)。若出现用户滋扰闹事或可能危及检查人员安全的情况,应马上联系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