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制定省本级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地方分成方案的通知
(浙水政〔2009〕48号)
各市水利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省本级水资源费分成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99号)精神,为确保省本级征收(以下简称省直收)水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及时下拨,请各地抓紧研究制定省直收水资源费地方分成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直收水资源费分成比例为中央10%、省级30%、市级(含有关县、市、区)60%。省直收水资源费地方分成方案是指地方分成部分水资源费在设区市及所辖有关县(市、区)间的分成比例规定。
二、省直收水资源费地方分成方案原则上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商所辖有关县(市、区)制定。如涉及跨设区市的,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市确定市际间分成比例后,再由各有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商所辖有关县(市、区)制定。
三、2009年1月1日前起征水资源费的,地方分成方案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前分成及以后分成两部分。如省地有关部门已形成分成意见的,应重点研究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分成方案,2009年1月1日前分成比例按已形成的分成意见执行,需在地方分成方案中作进一步明确;如已形成的分成意见中涉及对取水单位节水项目补助等有关内容的,也应一并纳入地方分成方案。
四、省直收水资源费地方分成方案是省财政厅下拨各地水资源费分成部分的基本依据。请各地抓紧组织研究,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地方分成方案,并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我厅,抄送省财政厅。
温州水务集团公司(温州市)、浙江珊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市)、浙江省浙能兰溪发电有限公司(金华市)、华东电网新安江水力发电厂(杭州市)、紧水滩水力发电厂(丽水市)、石塘水电站(丽水市)、巨化集团公司(衢州市)和浙江新都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市)等单位的水资源费地方分成方案,应于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今后,凡属省直收水资源费的,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地方分成方案。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函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