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全省各地应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制度,妥善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要在审核确认并通过互联网公示集体户口单位或机构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避免虚拟地址空挂户口。
(十九)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
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规范网络求职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认真执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强化责任,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实现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相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