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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五)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把培养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能力。同时要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大学生就业专职指导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参加职称评审。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进高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调整就业预期,不断提高就业成功率。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

  (十六)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区、各部门及高校要不断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工作协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企业进高校”、校园专场招聘会、供需洽谈会和开展网络招聘、就业指导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真实、安全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七)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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