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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创业的大学生开放,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大学生创办公司。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创业的大学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十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业类课程,不断完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定期举办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竞赛,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m2的场租费用。

  (十四)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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