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州、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
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当地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