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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确认,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设专门窗口,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困难家庭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专门的就业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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