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申请书;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及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2)变更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3)变更经营地址的,提供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歇业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办歇业手续的,如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证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册》、《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首页复印件;
(三)《报停车辆缴回价目表营运证凭证》;
(四)加装LPG、GPS的 证明书;
(五)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六)《出租车智能防伪密标申领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停止运营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道路运输证》(原件,如遗失须提交登报声明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车牌号码、证件名称及号码);
(二)远、近距离密标(临时报停不需缴回;如遗失须提交登报声明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车牌号码、证件名称;交回的远距离密标如可读出数据,交市客管处保管,办理车辆更新时以旧换新);
(三)《广州市客运出租车报停确认表》;
(四)报废或转蓝牌车辆须提交证明材料;
(五)报案证明(被盗被劫车辆提交)。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申请出租汽车恢复运营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报停凭证》;
(二)检测站验车合格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请出租汽车过户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过户申请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区两市(番禺、花都、南沙区、增城、从化市)出租车辆更新或指标延期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出租车车辆更新或指标使用期延期申请书》;
(二)出租车指标审批证明复印件;
(三)《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区、县级市交通局加具意见);
(四)原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指标延期不需提供);
(五)车辆资料(指标延期不需提供):
a.《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报废车辆提供);
b.《二手车销售同一发票复印件》、或已转蓝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已转蓝牌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过户或转蓝牌车辆提供);
c.报案证明(被盗被劫车辆提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区两市(番禺、花都、南沙区、增城、从化市)车辆更新办证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证申请表》(区、县级市交通局加具意见);
(二)新购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册》复印件;
(三)加装LPG、GPS的承诺书;
(四)《出租车智能防伪密标申领表》(区、县级市交通局加具意见);
(五)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第一百二十条 出租车遗失车辆运营证补办(含三区两市)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遗失道路运输牌证补发申请表》(三区两市出租车企业提供,需区、县级市交通局加具意见);
(二)登报遗失声明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车牌号码、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出租汽车智能防伪密标申领表》(三区两市出租车企业提供,需区、县级市交通局加具意见);
(四)旧近距离防伪密标(三区两市出租车企业提供);
(五)车辆彩色照片两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出租汽车《远距离防伪密标》、《近距离防伪密标》换(补)领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出租汽车智能防伪密标申领表》;
(二)如属换领的,须交回可读出数据的旧密标(如遗失或交回的旧密标不可读出数据,须将车交由具有检测能力的监测站检查,由检测站在《出租汽车智能防伪密标申领表》上盖章确认);
(三)如遗失密标,还须提供登报遗失声明材料(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车牌号码、证件名称)。
第一百二十二条 提交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交委政务中心业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发放《业务受理书》;提交材料缺少资料的,业务窗口统一发放《补齐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窗口统一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直接退回申请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业务窗口正式受理业务申请后,转送市交委客运管理处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经办;经办处室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委领导;委领导审定后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业务窗口正式受理业务申请后,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书面许可决定印制后,由市交委政务中心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凭业务受理单领取书面许可决定。
第十四章 市内跨区(县级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变更审批
第一百二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