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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十一条 成绩合格的,考试后20日内,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九十二条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的,需提交以下资料: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2.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注销程序:1.从业人员递交注销申请并提交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回从业资格证原件,登记归档,公告作废或自行作废。

第十二章 客运站、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许可

  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九十六条 申请客运站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九十七条 申请客运站经营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九十八条 提交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交委政务中心业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发放《业务受理书》;提交材料缺少资料的,业务窗口统一发放《补齐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窗口统一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直接退回申请人。

  第九十九条 业务窗口正式受理业务申请后,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一百条 书面许可决定印制后,由市交委政务中心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凭业务受理单领取书面许可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车辆《道路运输证》,作为车辆路检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 《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开展客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不少于20辆租赁客车。租赁客车应是12座以下的轿车、商务车或小、中型客车,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车辆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
  (二)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三)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营运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其中停车场使用面积应当满足5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五)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有法人资格,名称明示客车租赁业务,一般由地域名、字号、主营业务、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第一百零三条 符合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章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法定保险等相关资料。

  第一百零四条 提交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交委政务中心业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发放《业务受理书》;提交材料缺少资料的,业务窗口统一发放《补齐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窗口统一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材料直接退回申请人。

  第一百零五条 业务窗口正式受理业务申请后,转送市交委客运管理处经办;经办处室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委领导;委领导审定后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业务窗口正式受理业务申请后,2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一百零七条 书面许可决定印制后,由市交委政务中心业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窗口,凭业务受理单领取书面许可决定。

第十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第一百零八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

  第一百零九条 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应当具备相应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2.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3.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气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4.配置具备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语音翻译、车辆防盗、车辆防伪等功能的技术设备;5.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6.设置顶灯和防劫装置等设施;7.配置消防器材;8.设置或者张贴价目表、告示帖、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9.外观颜色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1.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2.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3.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4.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和管理人员。

  (三)《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

  (二)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三)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和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  开业申请书;

  (二)  《广州市道路运输客运企业开业申请表》;

  (三)  筹建经营项目复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变更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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