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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 许可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十条 许可的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一)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登记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③车辆须安装应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按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监"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1.2pt; line-height: 30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④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含手机、GPS定位仪等)。

  ⑤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⑥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⑦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使用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⑧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⑨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⑩运输放射性货物的,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辐射监测设备,车辆限定为核定载质量在1吨以下的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参加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范围。

  ①取得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①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数可以少于5辆,其他条件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相同。

  ②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须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十一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八十三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1)受理:持申办资料向工商登记所在地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管局,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区和增城、从化市运管机构,下同)提出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2)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3)审批:属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业申请的,属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市运管局名义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许可证件,通知业户领取有关文书和证件;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八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印发《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十六条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号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八十八条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八十九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须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驾驶证(准驾车型C1以上)原件和复印件。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4.危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证明及复印件。5.非广州户籍人员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第九十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报名人员持必备资料到报名点报名。2.报名人员按考试主管部门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3.成绩合格的,核发《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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