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省级负责的行政许可范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其他等级收费公路,以及省投资安排的长度800米以上两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四车道及以上独立桥梁(隧道);市级负责的行政许可范围:市本级投资为主的省道、跨区域县道和500米以上独立桥梁、隧道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下放的行政许可范围: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等农村公路,以及500米以下的独立桥梁、隧道等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
第六十六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详细如实填写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不需新增用地的须提供用地权属证明;
(五)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以及工程招标情况报备文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并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中相应栏签署质量监督意见及盖章。
(七)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的材料;
(八)养护工程实施并维持通车的,须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意见。
第六十七条 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接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推案说明;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第六十八条 属市交委行政许可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规定:
(一)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中相应栏签署初审意见及盖章,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市交委;
(三)接案后,由市交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进行许可受理;
(四)申请材料通过受理后,由市交委分别对项目准备阶段的经济和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对工程实质性条件进行踏勘审查,并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中签署施工许可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予以批复。
第六十九条 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通知并送达申请人,抄送有关单位;不予许可的,应当将理由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含变更)
第七十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55号令)第
十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
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客运出租小客车行业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出租小客车驾驶员及乘务员实行服务资格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出租小客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及乘务员,须按规定申领《广州市出租小客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未按规定申领《客运资格证》的,不得从事出租小客车服务。《客运资格证》由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许可的条件
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一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七十二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客运资格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表;(2)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的相关凭证;(3)驾驶员身份证、广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复印件;(4)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十三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按下列程序办理:(1)持第七十二条所述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委窗口办理;(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3)资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办结;(4)业户凭受理回执和制证费收据到业务窗口领取证件。
第七十四条 《客运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应先由原聘用单位注销原《客运资格证》,再由迁入单位到市客管处办理变更《客运资格证》手续。需提交的资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表;(2)驾驶员身份证、广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复印件;(3)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4)原聘用单位注销原《客运资格证》;(5)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的相关凭证。
办理程序:(1)持上述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委窗口办理;(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3)资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办结;(4)业户缴交制证费,凭受理回执到业务窗口领取证件。
第七十五条 《客运资格证》破损的,由服务单位到市客管处办理换领手续。需提交的资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表;(2)《客运资格证》原件;(3)身份证、广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复印件;(4)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的相关凭证。
办理程序:(1)持上述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委窗口办理;(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3)资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办结;(4)业户缴交制证费,凭受理回执到业务窗口领取证件。
第七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遗失《客运资格证》,申请补办后方可参加营运服务。需提交的资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申领表;(2)驾驶员客运资格考试合格的相关凭证;(3)身份证、广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复印件;(4)《客运资格证》遗失确认书。
办理程序:(1)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委窗口办理;(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发给受理回执;(3)资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办结;(4)业户交缴制证费,凭受理回执到业务窗口领取证件。注:遗失补办须先办理旧证遗失缴销手续。
第七十七条 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核发客运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客运资格证》注销手续:
(1)服务单位终止劳动合同;(2)驾驶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3)驾驶员不再具备取得客运资格证的相关条件。
驾驶员须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客运资格证》缴回原单位。聘用单位必须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客运资格证》手续。超过15日未办理注销手续,市交委有权予以注销。
需提交的资料:(1)符合注销条件的相关凭证;(2)《客运资格证》原件。(如遗失的须提交企业与司机共同签名遗失确认书;如企业单方确认离职,无法缴回原件的,须提交企业注销申请书。
办理程序:持上述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委窗口办理,资料齐备,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与从业人员资质认定
第七十八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第
五条第五款: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第
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 年第5号)第
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
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五)《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
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