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
(一)许可的条件:1、具有合法的申请理由;2、建设工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3、符合道路设施专业技术和安全规范;4、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5、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
(二)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1、改变原有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设施外观、结构和用途的书面申请;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一份;3、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和施工方案原件各一份;4、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5、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应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 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1、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3、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4、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5、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6、未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管线建设工程。
(二)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市交通委员会或者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挖掘的理由、挖掘的期限和面积;2、《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一式6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3、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应提供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道路、管、线审核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4、涉及其他业主管养的道路挖掘,需提供道路业主单位的审核意见;5、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6、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文明施工的措施、分段施工的方案。7、需封闭城市道路、占用主干道时间较长、调整交通流向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需提供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交通组织方案。8、挖掘涉及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原件一份):(1)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等工程的??道路等市政设施设计审批文件;(2)涉及排水设施的挖掘,应提供水务管理部门对该工程批复的文件;(3)涉及绿化设施的挖掘,应提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的审批文件;(4)涉及既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挖掘,应提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5)涉及既有燃气设施的挖掘,应提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6)涉及非开挖施工的,应提供施工单位管道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顶管机械购机发票复印件,并需提供施工范围地下管线勘查报告,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和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项目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二)《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三)《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第
二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为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第五十六条 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申请理由;
(二)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三)符合桥梁、隧道专业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四)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或原桥梁设计单位审查意见)。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敷设管线等设施的书面申请,包括合法性申请理由;
(二)新建管线工程需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三)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标准图号施工图;
(五)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六)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
(七)施工组织方案(视情况需要,提供有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安全监测方案);
(八)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桥梁、隧道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桥梁安全保护协议,明确施工时的要求、施工作业范围、竣工后的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等责任。
第五十八条 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除突发事件外,需封闭城市快速路审批
第五十九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
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
九条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恢复交通。除前述突发事件外,需要封闭快速路的,应当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 许可的条件: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快速路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具有确需封闭城市快速路的合法性申请理由。
第六十一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项目说明、交通组织方案(主要阐述封闭期限和封闭期间的交通组织措施);
(二)需封闭的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人与需封闭的城市快速路运营公司签订的设施保护协议。
第六十二条 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章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第六十三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
十条 具备施工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由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十四条 许可条件
(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2、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