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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2009年142号)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4项 项目名称:在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受委托机关:广州、深圳市政府

  备注: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设置各类广告标牌设施的审批权委托至广州、深圳市。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2009年142号)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29项 项目名称:省道两侧的非公路标志审批

  下放实施机关:地级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路政许可,由该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提出中请。

  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水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许可事项符合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的要求。

  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第四十八条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1、填写《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书》

  2、提交非公路标志设施设置位置平面图:应绘制正规的工程平面图,平面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所处具体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地物及与公路的相互位置关系;

  3、提供版面颜色、牌面外廓尺寸、图案内容等;

  4、设置具有独立支架的非公路标志设施,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支架结构(桁架式、立柱式、门架式、灯箱式等)和基础结构设计图;

  (2)牌面设计效果图,包括灯光效果、是否采用反光材料、版面结构(单面、双面平行、双面交叉、三面等)、受众方向及与公路角度等;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4)场地使用协议

  (5)非公路标志设施所有权证明或者与生产单位签订的制作协议;

  (6)涉路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施工期限、施工路段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每天施工时间、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等)等内容。

  5、提交今后在公路改建及养护管理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承诺书。

  有关许可程序、许可文书、许可的变更和撤销等规定,参见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第四十三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第四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种建设工程和其他事项需要挖掘、占用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许可事项符合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的要求。

  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路政许可申请书》;

  (四)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五)管线设置具体方案:1.路由图;2.线路分段设计图,包括线路各段埋设位置(公路、公路用地、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数量、埋设深度、施工方式(挖掘或顶管)、维修井位置等;3.管线埋设结构图(地下管线布置横截面图);4.有关说明;

  (六)用地协议(申请人须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并明确土地使用补偿等事项);

  (七)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期限、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有关许可程序、许可文书、许可的变更和撤销等规定,参见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建设。紧急抢修各类管(杆)线和危房等设施,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先行占道或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七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许可的条件:

  (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具有合法的申请理由,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

  (三)符合道路设施专业技术和安全规范;

  (四)经公安交警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一)禁止占用下列道路:1、市区内主、次干道;2、公共(电)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3、医院、学院门前50米范围内;4、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5、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二)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临占用途和临占期限的说明,并附临占范围的设施平面布置图(A4纸清晰打印并盖章);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表》一式4份;

  (三)建设工程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提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以确认其建设主体的合法性;

  (四)迎春花市、房屋修缮、路内停车等其他性质临时占用道路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五)需封闭城市道路、占用主干道时间较长和调整交通流向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还需提供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交通疏导组织方案原件一份;

  (六)临时占用涉及绿化设施的,应提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作出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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