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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申请事项所属路段具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实质勘验。

  (三)许可机关对路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本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子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其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路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目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五)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路政许可涉及公路损害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公司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路赔(补)偿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送达被许可人;依法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子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为一次运输过程从起点至终点所需的时问(明确可以延长许可期限的除外)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路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政管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经取得的路政许可事项部分内容的,应当镇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与变更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中请。经审查,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重新颁发新的路政许可证件。原发给被许可人的路政许可证件应当收回销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向被许可人送达《不子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子变更的理由。

  变更路政许可的程序,适用该路政许可原审批程序的规定。变更后的路政许可期限应当与原路政许可期限一致,不得变相子以延长。

  许可地点、许可期限不属可变更的路政许可内容。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自取得《路政管理许可证》后三个月,仍不组织施工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合同的约定,撤销被许可人己经取得的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该路政许可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路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审批权限,撤销已生效的路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子路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路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路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章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审批(含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国、省道及省管高速公路审批)

  第三十八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二)拆除分隔带;(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种建设工程和其他事项需要挖掘、占用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由车主提出申请。

  (一)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水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三)许可事项符合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的要求。

  (四)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五)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六)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第四十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1、申请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路政许可申请书》;

  4、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5、管线设置具体方案:(1)路由图;(2)线路分段设计图,包括线路各段埋设位置(公路、公路用地、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数量、埋设深度、施工方式(挖掘或顶管)、维修井位置等;(3)管线埋设结构图(地下管线布置横截面图);(4)有关说明;

  6、用地协议;

  7、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期限、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8、交通管制措施及交警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1、申请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路政许可申请书》;

  4、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该工程项目位置平面图;(2)构造物穿越公路的总体设计图、截面图(横向和纵向);(3)施工方式和有关说明;

  6、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及复印件一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一份;

  7、建设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等);

  8、交通管制措施及交警部门意见。

  (三)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在公路上行驶

  1、申请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3、《路政许可申请书》;(载明车辆或机具的厂牌名称、型号、整车重量、行驶路线、行驶时间、公路保护措施等);

  4、车辆(机具)行驶证或使用证,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5、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机具)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函件。

  有关许可程序、许可文书、许可的变更和撤销等规定,参见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含在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省道两侧的非公路标志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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