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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门另行规定。实行省、市两级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得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第二章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

  第二十八条 设立许可事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申请超限运输,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五)《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超过快速路及其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行快速路,必须持有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跨地区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由公路管理机构知会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后核发。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

  (一)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

  (二)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三)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应经公路技术部门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

  (四)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 5 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 米(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超限运输车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五)超限运输需进行桥梁加固的,申请人已与公路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协商,签订桥梁加固合同。

  (六)按规定缴纳了公路损害赔(补)偿费或签定了赔补偿合同。

  超限行驶城市道路的路政许可事项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主体资格文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供其能证明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其上级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批准机构成立的文件)和该组织主要行政领导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和工作证。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工作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

  (二)以下申请材料:

  1、《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其中:“申请行驶路线”应当按照行驶路线填写具体经过的路段;“轮胎压力”、“轴载”、“轴距”需要进行道路、桥梁、隧道承载能力验算的才填;

  2、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3、道路管养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其中:申请超重、超高行驶的,应提供具有检测、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超限车辆通行线路所经桥梁、隧道设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4、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车辆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车牌号、各车轴和整车轮廓必须清晰);

  5、车辆装上货物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8、车货质量超过55吨,车货总宽超过4米、总长超过35米的超限运输车辆,还需提供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第三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请材料按规定全部补正后,许可机关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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