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改办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住保〔201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后,余下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三、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由市房改办审核
(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
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
4.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报告;
2.房屋维修报建审批表或工程维修预算;
3.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报告;
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3.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证明;
5.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存款证明。
四、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