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开展对电信、商业银行、房地产等收费专项检查和电煤价格重点检查。继续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和教育收费检查。(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银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八)建立价格有奖举报制度,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七、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价格政策宣传
(十九)针对价格总水平走势和调控政策、煤电油气价格改革、价格听证等社会各方面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价格政策宣传,进行舆论引导,解惑释疑,稳定人心。(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宁夏调查总队配合)
(二十)加强对粮食、猪牛羊肉、食用油、肉禽蛋、蔬菜以及煤炭、成品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及时搜集、研判市场价格舆情,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价格形势、价格政策、价格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引导社会消费预期。(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宁夏调查总队配合)
(二十一)继续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由宁夏调查总队和自治区物价局每月在宁夏广电总台、宁夏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市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排名,对连续两个月涨幅排名第一的政府一把手进行约谈。(宁夏调查总队、自治区物价局分别牵头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价格调控监管责任
(二十二) 不定期召开自治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形势,研究对策。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各项控价措施的落实。(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落实)
(二十三)各市、县(区)要加强对控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构建应急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各种价格矛盾,切实防止因价格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市县、各部门承担的控价工作任务定期进行督查,纳入政府效能建设考核。(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研究室分别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基层物价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严禁挪用、占用物价机构编制和其他部门长期借调物价工作人员。(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五)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于3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