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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实施外地进浙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公示制度。外地进浙单位参与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投标前,必须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31号)和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外地进浙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浙水建〔2009〕30号)的要求,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在工程中标后应当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承担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人员和条件。

  五、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将处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作为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陈述、申辩和救济途径的主要方式,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大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力度,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

  七、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要求,全省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依法处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1-2年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八、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496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518号),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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