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招标投标监管相关文件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09〕47号),按照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的原则,我厅决定废止《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水建〔2002〕54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5〕49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水建〔2006〕87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办法》(浙水建〔2005〕45号)、《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浙水建〔2007〕81号)等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失效,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四、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中必须严格把关,全面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二)全面实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制度。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项目法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检察院、省水利厅等11厅局《关于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浙检会〔2006〕12号)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检预〔2009〕6号)要求,做好市场主体行贿犯罪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
根据省政府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项目划分,省重点水利
建设工程(A)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由我厅负责实施,其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工作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查询工作应满足我厅《关于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查询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8〕57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