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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09〕5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09〕115号)、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09〕47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工作。

  二、切实加强招标投标交易的行政监管

  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要求,全省所有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相应行政监管工作,对辖区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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