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训主办单位凭《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由财政部门监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强制性培训班时,培训收费主体是委托单位。
(八)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核拨。
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属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项目,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和照章纳税。非强制性培训收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要求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招生简章或广告等公布培训项目、培训收费、培训内容等。
三、市直机关培训中心的收费
根据穗文〔2002〕21号文规定,市直机关培训中心(市委系统培训中心、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市公安干警培训中心、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和市法官培训中心等5个培训中心),的培训收费。
(一)由培训中心承办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主办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以及培训中心向培训主办单位收取的场租费(含水电费),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1.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由培训主办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实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无需实习实验、报名、考试、发证和购买教材资料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财政有拨款的要相应扣减向学员收取的费用。
2.培训中心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场租费,以及向学员收取的交通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培训中心提供的服务条件和实际成本核定。培训中心向学员收取的住宿费每个床位每天最高不超过80元,伙食费标准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培训中心提出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取场租费、食宿费、交通费后,培训单位和培训中心不得另行收取管理费、水电费和服务费等费用。培训中心提供培训服务以外的消费者自愿接受的服务,如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可另行收费。
3.每期培训班向每个学员收取费用,由培训中心统一预算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举办内容、时间等相同的培训班,首期培训班收费标准经批准,以后再举办相同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不再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