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穗价〔2012〕17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市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2〕21号)的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三)强制性培训所需的经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列入部门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按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证册费。培训费收费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理论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理论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不得列入培训费。
主管部门面向本系统干部职工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能收费。
(五)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培训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不得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培训单位培训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