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的通知
(穗水〔2012〕4号)
各区、县级市水务(建设和水务、水务和农业、农林水利)局:
根据河砂蕴藏量、水情、工程、水环境情况以及管理现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我局决定将流溪河、珠江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蕉门水道、骝岗水道、上横沥水道、下横沥水道、洪奇沥水道部分河段划定为河砂禁采区。现将我局《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砂禁采区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告》在《广州政报》、广州市水务局网站发布),根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管河道及河口区禁采范围由广东省水利厅划定,各区(县级市)管河道禁采范围由你局自行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关于划定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的公告
(送审稿)
为维护河道堤防稳定,保护水环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主要市管河道采砂规划(2008-2015年)》,以及有关河道河砂蕴藏情况、水情、工程情况、水环境、河床演变等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我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砂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下河段划定为广州市市管河道2012年度河道采砂禁采区:
(一)流溪河干流:良口坝以下至流溪河河口;
(二)新街河干流:莲塘新村至新街河河口;
(三)白坭河:花都区与清远市交界处至鸦岗(含国泰水);
(四)珠江西航道(鸦岗至洲头咀);
(五)珠江前航道(洲头咀至大濠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