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四、夹心地、边角地补偿
(八)在征地过程中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形状不规则或狭长等,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应参照本意见一并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九)对于超过上述第(八)项规定的面积、规模但已无法利用或虽能继续利用,但影响利用价值的其他夹心地、边角地,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五、禁止性规定
(十)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十一)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它规定
(十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十三)征收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类型,具体制定本区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公布的保护标准,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公布实施,同时抄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意见公布实施之前征地经听证并签订征地协议、已预存征地补偿款或已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且征地补偿标准不低于省保护标准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公布实施后新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亩
行政区 | 乡(镇、街道)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越秀区 | 广卫街道、洪桥街道、北京街道、六榕街道、流花街道 | 12.00 | 9.24 | 4.20 | 10.80 | 3.72 |
东风街道、光塔街道、诗书街道、大新街道、人民街道 |
东湖街道、农林街道、大东街道、大塘街道、珠光街道 |
白云街道、建设街道、华乐街道、梅花村街道、黄花岗街道 |
矿泉街道、登峰街道 |
海珠区 | 海幢街道、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道 | 12.00 | 9.24 | 4.20 | 10.80 | 3.72 |
凤阳街道、龙凤街道、沙园街道、瑞宝街道、江海街道 |
南华西街道、南石头街道、江南中街道、昌岗街道、南州街道 |
琶洲街道、官洲街道、华洲街道 |
荔湾区 | 金花街道、沙面街道、华林街道、多宝街道、昌华街道 | 12.00 | 9.24 | 4.20 | 10.80 | 3.72 |
逢源街道、龙津街道、彩虹街道、南源街道、西村街道 |
站前街道、岭南街道、桥中街道、冲口街道、花地街道 |
茶滘街道、白鹤洞街道、石围塘街道、东漖街道、东沙街道 |
海龙街道、中南街道 |
天河区 | 天园街道、五山街道、员村街道、车陂街道、沙河街道 | 12.00 | 9.24 | 4.20 | 10.80 | 3.72 |
石牌街道、兴华街道、沙东街道、林和街道、棠下街道 |
猎德街道、冼村街道、天河南街道、元岗街道、黄村街道 |
龙洞街道、长兴街道、凤凰街道、前进街道、珠吉街道 |
新塘街道 |
白云区Ⅰ | 景泰街道、松洲街道、同德街道、黄石街道、棠景街道 | 12.00 | 9.24 | 4.20 | 10.80 | 3.72 |
新市街道、三元里街道、同和街道、京溪街道、永平街道 |
均禾街道、金沙街道、石井街道、嘉禾街道 |
白云区Ⅱ | 人和镇、太和镇、江高镇、钟落潭镇 | 10.00 | 7.70 | 3.50 | 9.00 | 3.10 |
黄埔区 | 大沙街道、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文冲街道 | 10.00 | 7.70 | 3.50 | 9.00 | 3.10 |
南岗街道、荔联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 |
花都区Ⅰ | 新华街道、花山镇、狮岭镇、雅瑶镇、花东镇 | 8.00 | 6.16 | 2.80 | 7.20 | 2.48 |
花都区Ⅱ | 梯面镇、赤坭镇、炭步镇 | 6.00 | 4.62 | 2.10 | 5.40 | 1.86 |
番禺区 | 市桥街道、沙湾镇、钟村街道、沙头街道、东环街道 | 12.00 | 9.24 | 4.20 | 10.80 | 3.72 |
桥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大龙街道 |
小谷围街道、大岗镇、石楼镇、榄核镇、石碁镇 |
南村镇、化龙镇、东涌镇、新造镇 |
南沙区 | 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黄阁镇、万顷沙镇、横沥镇 | 8.00 | 6.16 | 2.80 | 7.20 | 2.48 |
萝岗区Ⅰ | 萝岗街道、夏港街道 | 10.00 | 7.70 | 3.50 | 9.00 | 3.10 |
萝岗区Ⅱ | 东区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九龙镇 | 8.00 | 6.16 | 2.80 | 7.20 | 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