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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备案的通知


  (二)采选矿废渣购销数量、规格以三联单作为凭证,每车次采选矿废渣均应计量重量,并在三联单上签字确认。

  (三)矿山企业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延至15日)将上月采选矿废渣销往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格及数量等信息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遵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的有关规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蒋海峰 侯光胜

  联系电话:66415588-0415,1131

  材料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405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承诺:

1.我单位自愿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组织的矿山企业备案,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属实。

2.我单位愿意遵守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对备案矿山企业有关规定。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矿山企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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