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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矿山企业备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1]2455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组织开展矿山企业备案工作,加强对采选矿废渣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废弃资源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月1日以后;

  (二)开采矿种为石灰石、石英石、铁矿石、煤。其中石灰石、石英石、煤开采设计能力不小于40万吨/年,铁矿石开采设计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

  (三)具备加工采选矿废渣的破碎能力;

  (四)企业生产的采选矿废渣主要销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同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对采选矿废渣购销合同、票据及数据报送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备案程序

  备案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各矿产企业提出申请。

  (一)提交材料。矿山企业于2012年1月6日至13日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承诺书(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山企业登记表》(附件2);

  5.《废石加工设备一览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版。

  (二)现场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外公示。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矿山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公布通过备案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上报虚假申报材料、伪造销售数据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质。

  三、有关要求

  (一)矿山企业将采选矿废渣销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时,应签订购销合同,规定采选矿废渣的数量、规格等主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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