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商业银行对非银团贷款类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贷款额度使用费等费用,以及强制借款企业将一定比例贷款资金返存贷款银行,并严肃查处上述违规行为。
(二十四)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提高征信系统对中小微企业的覆盖率。鼓励发展征信、评估机构,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文化。
八、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
(二十五)继续实施《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 [2008] 95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大政发 [2008] 96号文件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 [2011] 21号)关于中小微企业信贷、小额担保贷款、股权投资等奖励补贴政策。将《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 [2010] 688号文件印发)中企业上市最高补贴金额由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金融局研究制定)。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票券融资、股权融资、保险融资等多渠道融资,参照中小企业信贷奖励标准进行补贴和奖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十六)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大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盛峰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 岩 市长助理、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曹 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局局长
成 员:朱焕启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原 飞 大连银监局局长
丁文奇 大连证监局局长
朱进元 大连保监局局长
田 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文旗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王 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姜茂生 市金融局副局长
杨广志 金州新区管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