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实施“1+10+N”股权投资发展计划,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中小微企业组织发行并承销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等,拓宽中小微企业债券、票据融资渠道。
(十四)积极引进和推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开展融资租赁服务。
六、积极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
(十五)积极推进各银行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合作,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增信。探索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超市等新型中介模式,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整体解决方案。
(十六)加快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股权托管、挂牌转让,促进股权流动。培育中小微企业融资顾问等专业群体,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业水平。
(十七)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指导与对接,定期举办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推介会、融资和上市专题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指导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动。定期组织银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借助在线访谈、中小微企业融资网、大连金融网等网络平台,宣传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
(十八)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公正登记、交易结算、评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七、不断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十九)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评审标准和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和条件,研究出台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评审标准和体系,使更多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二十)改革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要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特点,改变金融机构内部考核制度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脱节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做好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积极性。
(二十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满足相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对于符合国家产业和产品政策,经营和产品市场正常的中小微企业,其贷款循环使用。
(二十二)细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