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解决校车安全管理问题。要对全市所有校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暗访,严厉查处超载、使用故障车、聘用无证(照)人员驾驶校车等问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必须有教师或者保育员在车中监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幼儿),严格杜绝超载现象。
四、明确职责,形成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工作合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负总责,要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全面协调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有关规章制度。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学生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档案,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校(园)长负责制。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对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例会制度,加强相互间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和解决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开设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交通安全地方课程。指导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生(幼儿)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家长的安全乘车责任意识。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中小学生(幼儿)乘车方案。督促各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小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禁车辆超速、超载等行为。继续坚持“一校一警”制度,安排警力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路口维持交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城市道路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积极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共同做好中小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