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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学生安全乘车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根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7号令)、《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将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渠道不清楚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锁定责任,强化督查,严格标准,实施问责,确保全市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
  各区要结合实际,以“不发生无行驶证、无号牌等证(照)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因超载、超速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因中小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不发生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外出教育活动乘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为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中小学生(幼儿)各类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经常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检查指导,定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真正把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之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幼儿)乘车安全。对影响安全乘车的不规范行为,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支持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督查,把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乘车的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不间断地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乘车管理督查工作。对照《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7号令),根据工作职能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暗访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逐条督促整改;对多次反复出现的问题,要开展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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