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市、区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支(大)队,设置职业卫生监管内设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完成市和重点区应急救援机构建设任务,落实编制和人员。街(乡、镇)确定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适当增配。(市编办,市安监局)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武汉市政府是本地安全生产监管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安全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为街(乡、镇)安全机构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适当增加。(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2.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3.将各级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4.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5.在工伤保险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
6.在矿山、危化品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消防局)
(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月查月改月报。(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按期整改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实时监控。(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落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安全许可前置制度,对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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